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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10:4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党校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学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专门机构;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教育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党建的主要目标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以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创建高水平的公安本科院校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

第四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和政治部主任兼任。

第五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及分管副处长、宣传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党校的任务

第六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有:

(一)学生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二)党(总)支部书记、委员培训;

(三)党员、预备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四)处科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

(五)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党内培训进行业务指导;

(七)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校的教学内容和培训目标

第七条 党校培训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纪律作风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现代科学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培训,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院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研讨活动。

第八条 学生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纪律和作风;党员条件和怎样以实际行动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通过系统培训,让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思想修养的自觉性得到提高,入党动机得以端正,理想信念更加坚定。

第十条 发展对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共产主义理论,进行信仰、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的强化教育。通过系统培训,进一步深化党员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强化其共产主义理想、信仰,培养其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性锻炼和修养得到加强,促进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书记、委员培训内容根据党和国家以及学校阶段性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确定。着眼于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提高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能力,服务群众、凝聚人心能力。

第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精神和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干部作风建设、党风廉正建设、科学发展观、领导科学和领导艺术等内容。通过系统培训,促使有关干部正确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党和国家以及学校阶段性的形势和任务,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五章 党校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及教学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辅之以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 党校一般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理论教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党校教师队伍,并不断建立完善师资人才资源库。要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党校讲党课制度。

第十六条 党校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条件、确定、审核以及培训按照《四川警察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办理;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条件、确定、审核以及培训由院党校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确定。

党校举办党员干部、党(总)支部书记、党(总)支部委员、党员等培训班,一般由党委相关部门在学期初提出方案,列入校党校学期工作计划。党委的相关部门可以以党校的名义独立组织培训,也可以在党委相关部门的指导或协助下,由党校组织培训。

党校其他培训班的参训对象条件由党校办公室根据党和国家以及学校阶段性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强化学员组织纪律观念。每期培训要指定专人做好考勤。参加培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结业资格。

  (一)考试舞弊者;

  (二)一次以上旷课者;

  (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在党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系(部)以上单位通报批评者和其它纪律处分者;

(五)培训期间请假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党校要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以培训期间的考勤、考察结果及结业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培训结束时,对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应举行开班和结业仪式,组织学员交流心得体会,表彰优秀学员。

  第十九条 党校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培训工作的建档立卷保存等工作。党校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校及上级机关关于党校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等;

  (二)党校发出的上行或下行文件;

  (三)党校订阅的有关杂志和音像资料;

  (四)党校各类培训班的相关计划、通知、总结材料,授课教案、学员资料、讨论记录、试卷、心得体会、调研报告、论文等;

  (五)党校经费管理使用记录;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教学场所和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管理设备,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和党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共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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