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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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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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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结合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确定和培养考察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年龄在28周岁以下者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二)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三)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好,积极要求进步,在学习、生活和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群众基础好。

(四)遵章守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两学期内,纪律作风养成学分无违纪扣分,且确定前纪律作风养成学分扣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五)综合素质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两学期,素质拓展学分名列区队人数的前60%以内(除去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后计算比例)。

(六)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两学期,未担任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名列区队人数的前30%以内,担任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名列区队人数的前60%以内(除去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后计算比例),且课程无补考本细则中所称学生干部是指在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督查队、区队、学生党(团)组织、各类学生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具体范围按照学院《学生工作手册》之规定。

(七)学院、学生大队纠察队队员,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按照学生干部的标准执行。

(八)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按照学生干部的标准执行,并优先考虑。

(九)对表现特别突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按照学生干部的标准执行,并优先考虑。

(十)在完成学院重大任务或战时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立功授奖的学生,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按照学生干部的标准执行,并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一)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要在新生进校后及时进行。新生进校后,学院党校要适时对全体新生进行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中,学院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和团组织要通过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团组织生活、个别谈心、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和活动,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信仰共产主义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及时提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程序。

1、凡自愿申请入党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大队、区队的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2、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3、一般情况下,党小组或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需在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

4、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听取申请人所在区队党小组、所在区队学生、中队长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对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5、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确定。党小组向支部大会或支委会介绍申请人入党愿望和有关情况、汇报党小组的讨论意见;支部组织委员介绍团支部推荐意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支委会研究决定。

6、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党总支和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按要求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

对于进入学院学习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要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考察的连续性;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不按时办理入党积极分子转接手续或者转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党员教师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党组织应当采取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安排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积极分子在学习、工作和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的情况。看他们是否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能否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能否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以及工作、学习表现和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情况等。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综合情况考察应每半年(学期)进行一次,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党总支、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凡经考察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档案材料转接的衔接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学习期间如区队所在的党支部发生变化时,应将培养考察的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区队所属的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党支部应负责填写《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档,及时转送本人现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对外单位或原中学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正式党员作联系人,以保证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条件、确定和审核、培训

第七条  发展对象的条件

(一)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符合《党章》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模范遵章守纪,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学期内纪律作风养成学分无违纪扣分,且确定前纪律作风养成学分扣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四)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好,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学期内,素质拓展分名列区队人数前50%以内(除去党员人数后计算比例)。

(五)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学期内,未担任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名列区队人数前20%以内(除去党员人数后计算比例),担任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名列区队人数前50%以内(除去党员人数后计算比例),课程无补考。

同等条件下,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省级以上相关专业的合格标准,英语等级考试过四级的优先发展。

  (六)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公益活动,群众基础好,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学院、学生大队纠察队队员,按照学生干部发展对象条件执行

(八)对表现特别突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在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放宽学习成绩和素拓学分条件10%。

(九)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放宽学习成绩和素拓学分条件10%;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或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十)在完成党和国家重大任务或战时工作中,立功授奖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在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放宽学习成绩和素拓学分条件20%;事迹特别突出的,由所在党支部提出,经学生处党总支、政治部共同研究后,可适当放宽成绩和素拓学分条件。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推荐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之前,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当把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推优”: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学员大队团总支审查。

(二)在大队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院团委和学生大队党支部、学生处党总支审定。

(三)党组织应当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认为符合发展对象条件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为:

(一)培养联系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和表现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书面意见。

(二)党小组讨论并写出书面意见。

(三)采取个别交谈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作好记录,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支部要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四)28岁以下青年须经团组织推荐,超过28岁已退团的青年须听取团组织意见;全日制研究生要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并有书面材料。

(五)学生处党总支要对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并将发展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定。

第十条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补充列入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学生大队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并报学生处党总支审查。

(二)学生处党总支负责对各学生大队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根据年度研究生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

(三)学院组织人事处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对学生处党总支和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上报的年度计划予以调控。

(四)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提出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

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工作由学生处党总支、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负责。政审结束后须写出综合政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在通过政审,报送学院组织人事处预审前,由学生处党总支、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现实表现情况;拟吸收入党时间等。反映情况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

(二)公示的党组织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对群众反映出的复杂问题,短时间尚不能调查核实清楚的,暂缓发展。

第十  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对支部、党总支上报的发展对象,要由学院党校对其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对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预审。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毕(肄、结)业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查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四)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把填写《入党志愿书》作为一次党性教育的过程,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达到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六)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在党和国家重大任务一线发展党员,按照党章和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接收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到逐个表决。

(二)学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三)学院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考察和转正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管理

(一)党组织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

(二)党组织要适时为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进行。

(三)预备党员毕业离校前,应做好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教育

(一)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后,党支部应进行教育和考察,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登记表》。入党介绍人应继续担负教育考察联系人的责任,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由支部指派专人担任教育考察联系人,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其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教育考察联系人每季度要向支部汇报一次情况,并如实填写教育考察意见;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支部要根据教育考察联系人的意见、预备党员的书面思想汇报和党小组的意见,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分析研究一次,并填写支部考察意见。

(二)预备党员要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提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通过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党性观念不强,未体现党员先进性,先进作用不明显或未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视情节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学习不努力,有1门课程补考的,延长预备期半年;有2门课程补考的,延长预备期一年;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补考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自我要求不严格,纪律作风养成学分违纪扣分累计达到2次或在3学分(含3学分)以上的,延长预备期;纪律作风养成学分违纪扣分累计达到3次或在5学分以上的,或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党支部做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召开支部大会做出决议。

(四)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的手续和程序

1、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2)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公示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五)学院党委在做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学院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六)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由学生大队党支部保管。

(八)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的,党组织应负责对其做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入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纪律等表现情况。

(九)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中预备党员的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的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发展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我国少数民族连片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符合国家高考录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指标按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进行单列。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不得信仰宗教。

(三)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学期内,纪律作风养成学分无违纪扣分,确定前各学期纪律学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素质拓展学分累计总分列本年级本专业(方向)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前50%以内。

(四)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前两学期内,学习成绩总评列本年级本专业(方向)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前40%以内,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一门(英语除外),入校以来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两门。

(五)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学期内,学习成绩总评列本年级本专业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前30%以内,无补考(英语除外)。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发展的具体程序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一)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制定发展党员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发展工作中的新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学生处党总支、党支部和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要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和学院党委的要求,狠抓落实。

(二)明确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根据我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职责进行划分:对全体学生进行普及性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工作,由学院党校负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提出年度(学期)党员发展计划、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对准备吸收入党对象公示和对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分别由学生处党总支、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负责;推荐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计划、预审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材料并签发意见、安排专人同申请入党对象谈话、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报批、指导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学生规模和工作需要,在学生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具体负责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联系人工作制、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党员票决制。

(二)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学生处党总支、科研所(研究生处)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中,要防止和避免片面追求数量、在毕业前突击发展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一)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和违规发展党员追究责任制。为了保证发展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和违规发展党员追究责任制。支部是发展工作的关键环节,支部书记是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二)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党组织的责任。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支部、党总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院组织人事处复查审核。

2、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复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按程序报送学院党委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学历班学生,其他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