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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强国法律命题论证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09: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董青梅

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荷兰开始挑战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垄断海上贸易的霸主地位。贸易优势是建立在最大限度的垄断和最低限度的购价之上的,因而,进行商业垄断和掠夺性的不等价交换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基本的贸易政策。为了追求利润丰厚的贸易垄断,东印度公司被授权拥有自己的军队,维持着一个强大的海军舰队和商船队,可以建立殖民地,制定反垄断立法等等,具有相当于国家职能的公司职能。

作为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的格劳秀斯,负有从法律上论证这种行为的合法性的职责,为公司的行为进行辩护和论证,格劳秀斯的法律任务背后隐藏着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使命。

东印度公司需要令人信服的学术上的论证,以反驳当时英国声称与其毗邻的数千里海域专属于英国的学说主张。同时,格劳秀斯还主张那些对东印度公司有利可图的线路也应当对荷兰保持开放;在荷兰与西班牙长达80年的战争将要结束前的和平谈判中,也需要这一学术思想的形成和繁荣以支持谈判。葡萄牙、西班牙依据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占得了先机,并认为世界应该在他们两个国家之间瓜分。格劳秀斯论证了没有任何国家独自可以拥有海洋,反对英国的渔业和贸易垄断等等。

格劳秀斯于1604~1605年冬季写成《捕获法》,1609年他将该书第12章以《论海洋自由》匿名发表。他开宗明义:“本文意在简要明了地证明荷兰人有权利航行到东印度……并有权利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活动。”从自然法展开论证,宣布西班牙依据罗马教皇赋予的海上霸权为非法,主张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荷兰人,出生于荷兰共和国一个地方统治阶级的贵族家庭,他生活在荷兰共和国的第七个黄金时代,那时的荷兰是领先于世界的海上国家。格劳秀斯是17世纪真正天资独厚的奇才,是一个外交官、诗人、哲学家、神学家、法学家。由于他受到了优秀的私立教育,与同时代的人相比,他因才华横溢而耀眼夺目。1594年,11岁的格劳秀斯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4岁通过了哲学论文答辩于莱顿大学毕业,15岁跟随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出使法国。亨利四世对他的才华惊叹不已,连声称赞格劳秀斯“荷兰之奇迹在此。”

《论海洋自由》的导读写道:“由于当时缺乏各国公认的法律、习俗惯例来调整和约束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为打破已有海洋大国的垄断地位,出于新兴海洋强国的要求,这就历史地要求有人能为荷兰政府的海上行为寻找合法合理的依据,同时驳斥其他海洋强国的霸权言论;而这个崇高的使命落到了格劳秀斯的身上。”

1604年,格劳秀斯受托为一起涉及国际纠纷的案子——凯瑟琳案——写辩护词,格劳秀斯以及他所代表的整个荷兰民族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是:将该战争中夺取的敌方财产判给遭受侵害的本方公民,是否正当?进而言之,荷兰民族独立战争以及对葡战争是否正当?总之,如何判断战争的正义性?于是诞生了《捕获法》和《论海洋自由》。《捕获法》受自然法的影响,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对后世的国际法思想,都十分重要。1625年他将《捕获法》的基本观点及理论,进一步发展完善,最终融入他的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为了完成任务,格劳秀斯查阅和研究了以往法律和法学著作中的有关海洋问题的规定和论述。他注意到,在古代,海洋被视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任何个人或国家所占有,《查士丁尼法典》中也提到了海洋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这一原则。格劳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中根据印度洋自由通航的传统、各国间贸易发展的长期实践、罗马法原理,论证了海洋自由的原则,从而确认了荷兰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合法权利。

他引用公元529年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所宣布的“海洋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原则”,论述了海洋自由的两个依据:

第一,海洋是不能由海军加以有效占领的,因此,不能归任何国家实际控制。他说,一切财产权都是以占领为根据,……凡是不能拿起来或圈起来的东西,就不能成为财产的客体。流动不定的海水,因此必然是自由的。

其次,对于任何人可以无害使用的东西,大自然不给予任何人以据为己有的权利。他得出结论,“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无论从航行方面或是捕鱼方面,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不管是整个海洋,或者是海洋的主要分支,任何人不能占有它作为财产。”

他嘲笑并驳斥了葡萄牙人以他们曾最早横渡印度洋为理由而主张对印度洋的主权,宣称葡萄牙不得垄断亚洲的贸易。他严正地指出,“葡萄牙企图非法剥夺荷兰与东方国家的贸易权利,那么,对它进行战争并没收捕获物是完全正当的”。格劳秀斯的中心论题是海洋自由,“即海洋是不能占有的,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任何国家不能加以控制,它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乃至对地球上所有的人,都应当是公开的、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海上进行自由航行和自由贸易。”

他做出了强有力的辩护:根据自然的安排,海洋是人类共有之物,应该保持原先的自然状态,不能由任何人私有;通向东印度的海道和在这一海道中的航行权并不是葡萄牙的私产,葡萄牙占领马六甲海峡垄断海上贸易,以武力袭击荷兰船只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荷兰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捕捉、没收葡萄牙船只是完全正当的。他认为战争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该案显然属于正义战争,故捕获是正当的。名义上讨论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关于东印度航线的争论,实际上是为荷兰争夺海上霸权服务。

由于其主张对当时的海洋主权者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洋的权利提出了挑战,因此,遭到了这两个国家政府和学者的强烈反对。英王詹姆士一世于1609年5月16日宣布外国人未得特许,不准在英国近海从事渔业,这显然是排斥荷兰人一贯从事渔业的惯例。尽管格劳秀斯论证背后深藏着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利益,然而,他的理论推理过程令人信服,直至今天仍然吸引着读者。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向根深蒂固的海洋传统理论进行挑战,是需要巨大的魄力和胆识的。格劳秀斯的杰作《论海洋自由》,在17世纪发表之初,当时欧洲的新国家如荷兰、法国和英国开始意识到战争并不是唯一成功的关键,他们需要具有指导行为的理论原则来支持他们的行动。深藏并潜在于格劳秀斯的法哲学代表作中的论证,显然是为了促进对其学说的接受。

英国在和荷兰争夺商业和海上霸权的战争中,丢失了具有“咽喉要道”之称的不列颠群岛,对英国来说是痛苦地丧失了一块肥肉。英国渔业失去了他们具有竞争性的地位和利益,此时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说无疑是在英国的伤口上撒盐。1639年,荷兰的枪口摧毁了西班牙舰队,海洋自由论这一学术主张的确立和传播最终被这场取得胜利的战争予以支持和解决。荷兰海军取得胜利,这一胜利成果需要学术上的支持和论证,荷兰在第一时间提出了这一理论,而英国没有反驳格劳秀斯的理论话语,他著名的海洋自由论几乎一夜之间在英国引起骚动。

《论海洋自由》出版后,对于海洋的观念在国际界颇有影响。1609年,他的主张立刻遭到各方面的反对。许多学者对他进行驳斥,尤其是英国学者塞尔顿,通过其《海洋闭锁论》一书,极力反对公海自由,而为海洋主权辩护。荷兰与西班牙缔结条约,承认荷兰拥有在印度自由航海及贸易的权利,实际上承认荷兰共和国独立。西班牙霸权由此衰落,并让位于荷兰。17世纪中叶,荷兰在航海、殖民、贸易等方面达到了鼎盛时期,远航商船已达好望角、马六甲和北美东岸,并在南美巴西等地拥有据点和殖民地。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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